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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2023-03-02 来源:本站编辑

近日,《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今后,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受托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损害发生地相关部门申请补偿。


《办法》规定

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损害事实和补偿请求;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自作出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认定。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事项包括:

● 受害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和误工费。

● 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

● 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误工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补偿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包括:

● 家畜家禽受伤的,按照受伤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30%至50%予以补偿。

● 家畜家禽死亡的,按死亡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80%予以补偿。

● 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60%给予补偿。

●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害情形的,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攻击、挑逗、违规饲喂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 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 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或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受伤或死亡的。

● 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被毁坏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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