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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23-12-18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一、出台背景

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安全,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对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受自然损毁、基础设施建设和人为破坏等外部影响,以及对测量标志保护认识不统一,存在投入不足、保护不力、违法查处不到位等内部因素,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破坏较为严重。2020年至2021年开展的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结果表明,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完好率仅为52%。

为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保证“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要求,制定了《裁量基准》。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处50000元的罚款。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违法违规情节划分

违法违规情节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效能影响程度分4种情形,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完全失去使用效能需要迁建且未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3种情形,共7种情形行政处罚。

(二)关于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和《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视违法违规情节调整了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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