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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解读
2023-12-04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晋政办发〔2023〕72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124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施行,对征收土地的主要程序进行了调整完善,将原来的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调整为批前“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和批后“公告、实施”。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公告、听证、协议等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需要将相关征收土地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16条。

1条至第4条,规定了市县政府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开展相关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等事项。

5条至第8条,规定了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等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再次公告的工作程序。

9条至第10条,规定了市县政府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费用并足额预存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不得低于90%的要求。

11条至第15条,规定了市县政府征地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交付及产权变更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市县政府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等相关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和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利人按规定交付土地并配合申请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等要求。

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证明和实施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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