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在产业发展快速迭代的情况下,土地出让普遍采用最高年期,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与工业用地的特征、经营规律不相适应,导致工业用地缺乏有效退出机制。为充分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优化土地供应政策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成本的需要,助力我省工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现研究起草了《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此次制定起草我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体系,鼓励企业采用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使用工业用地,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门槛,调节土地征用利益分配,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集约开发土地空间,改善我省资源要素紧缺的客观情况。
二、主要依据
1、《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3、《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4、《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晋发〔2020〕2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23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1-6条,主要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适用范围,明确与“标准地”出让的衔接关系,明确工业用地的范围,明确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概念,推进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的措施,建立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共6条。第7-12条,主要明确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权能、出让方式、租金标准和出让价格评估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办理程序,共3条。第13-15条,主要明确供地方案的主要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以及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合同约定与履行,共6条。第16-21条。主要明确了可以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探索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申请续期的要求、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2条。第22-23条。主要规定了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要求、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同时,明确废止《省厅〔2018〕1号文件》、《省厅〔2019〕36号文件》
四、政策问答
1.什么是弹性年期出让?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 ,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 ,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
2.实行先租后让供地模式的,按什么程序执行?
实行先租后让供地模式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土地使用条件、续期条件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依据产业发展实施方向,结合规划设计指标组织相关产业部门提出,并制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
(二)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由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部门拟定租赁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租赁,供地方式、供地年限、供地价格、续期条件等要纳入租赁方案、租赁合同。
(三)土地成交后,土地竞得人与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签订《产业投资建设合同》《履约监管协议》,与当地资源规划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协议》到发展改革、城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承租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将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安成本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备案,建安成本以审计部门准入的会计事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