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二)性质:其他权力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的水体、建筑物和交通要道下采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泉水出露带开采矿产资源。
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建筑物的,必须征得矿山企业同意;未经同意建设的,因采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工程需压覆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汇总上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晋城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合法有效采矿(勘查)许可证的矿业权人。
六、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原件)
4、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原件)
6、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原件)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2.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7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