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性质:其他权力
二、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市级采矿许可权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晋城市行政辖区内市级采矿许可权限。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晋城市行政辖区内市级采矿许可权限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
3、矿山企业委托书、承诺书和地质勘查单位承诺书(原件)
4、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储量评审报告及相关图件、电子报盘(原件)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2.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7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