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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23-08-14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

(二)性质:其他权力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的水体、建筑物和交通要道下采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泉水出露带开采矿产资源。

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建筑物的,必须征得矿山企业同意;未经同意建设的,因采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工程需压覆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储量。

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26号)二、分工及程序(四)按规定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将以下材料(纸质和光盘各一套)报省国土资源厅:1.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2.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查)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书;4.压覆已设矿业权的重要矿产资源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定的压覆协议原件一式三份。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初审。

四、行政审批条件

压覆区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查)报告经评审机构审查通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原件)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查)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书;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压覆已设立矿业权的重要矿产资源,提交项目单位和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协议书。(原件)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2.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7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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