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抵押备案
(二)性质:其他权力
二、设定依据
1、《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必须持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抵押备案申请书;2、抵押合同;3、贷款合同;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二十九)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2、采矿权属无争议;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市级采矿许可权限的矿山登记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具备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2.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5.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6.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合法采矿权人。
六、申请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2、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
3、抵押合同(原件)
4、贷款合同(原件)
5、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出示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8、国有矿山企业抵押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抵押采矿权意见(原件)
9、企业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决议(原件)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2.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7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