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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先行用地审查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23-08-14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先行用地审查

(二)性质:其他权力

二、实施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由晋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方可紧急用地,具体应当包括洪灾、旱灾、地震、地质灾害、救火、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等事故的紧急治理、紧急防治工程、紧急抢险救援通道、紧急避险、紧急安置等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抢险救灾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六、申请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请示文件;(原件)

2、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先行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原件)

3、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示意图。(加盖公章)

七、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6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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