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晋城市辖区内地图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本行政区域内不涉国界线的地图。
实施主体:市国土资源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地图编制单位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2.出版单位应具有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业务范围;
3.地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晋城市辖区范围内不涉国家界线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材料
1、地图审核申请表;(原件)
2、地图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原件)
3、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原件)
5、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7个工作日,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7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点-12点,下午3点—6点。
附件:
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
第 号
送审单位 | 单位名称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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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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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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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试制样图(样品)及说明文本(语音) | 名称 |
| 印刷(生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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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号 |
编制单位测绘资格证书 (印刷单位测绘资格证书) | 单位名称 |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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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图出版范围文件 2单项批准文件 | 名称 |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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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审定文件 | 名称 |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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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图资料 证明 | 所用 基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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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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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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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 受理日期 |
|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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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地图技术检定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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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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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备案产品 |
| 批量生产前 备 案 |
| 批量生产 后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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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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