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利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到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其他由其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大于1:5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及市级大地控制成果。
实施主体:市国土资源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字〔2008〕2号)第一、三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相应的使用范围;
3.申请人有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使用晋城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法律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材料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
2、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原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立项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本省其他地市的申请人,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原件)
8、外省的申请人需提供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具的证明函;(原件)
9、到市外领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提交二至六项的所有资料,还需提交申请单位委派办理领用涉密基础成果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人),并提交《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七、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7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
附件1: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用户代码 | (由审批单位规定)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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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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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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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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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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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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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及保管人员情况 |
保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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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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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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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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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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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函机关资料 |
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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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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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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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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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
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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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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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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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范围、精度及数量 (图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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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管 涉密成果机构 复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承诺 |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出具证明函 机关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函的机关指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人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 3、申请人所属军队或者武警部队的师级以上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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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三份,报送申请一份,出具证明函机关存查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2、本申请表可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下载。
附件2: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兹介绍单位的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