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权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市级采矿许可权限的矿山登记审批,包括: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重要矿种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
2.开采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3.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具备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2.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通过;
3.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4.已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原件)
2、采矿权人申请;(原件)
3、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原件)
6、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原件)
7、关闭矿山报告及有关批准文件;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证明。(原件)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2.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7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