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4、《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二十五)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市级采矿许可权限的矿山登记审批,包括: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重要矿种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
2.开采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3.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3.不属于开采国家或省、市、县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5.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6.申请人具备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原件)
2、采矿权人申请;(原件)
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变更核准名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出示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出示原件)
7、因企业改制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供企业章程(或变更原因、依据)(原件)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2.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7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