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改变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款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市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城市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等土地建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 、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原件);
2、建设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可研批复或其它有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用途要出具市政府主要工程项目审批卡(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以及相关图件资料(原件);
9、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土地使用权来源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原属出让用地的提供原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
1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成果审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4、出让金票据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6、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等部门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7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