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
(四)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提高土地审批效率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10号)
(五)山西省六厅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地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进行联合核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268号)第四条各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县(县级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县(县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单独选址的符合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承诺;
(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项目业主(前期业主)
六、申请材料:
情形(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项目单位预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原件1份,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要求列明引用的政策、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具体条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有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等。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规定格式)。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或核准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制的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土地权属、用地情况说明(县局原件)。
5、拟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承诺。(原件)
6、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图件(属省、部预审的项目不提供)、设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平面布置图(蓝图),并加盖设计部门资质专用章。(原件)
7、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彩图)。需由县局规划股长审核签字,加盖局公章。(原件)
8、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彩图)。需由县局地籍股长审核签字,加盖局公章。(原件)
9、项目用地面积勘测定界报告及图纸,勘测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10、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报告。(原件)
11、建设项目业主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拟占用林地的,属省及以上预审的项目,出具市级林业部门意见;属市级预审的项目,出具县(市、区)林业部门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属省及以上预审的项目由市级六部门出具、属市级预审的项目由县级六部门出具关于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地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的核查意见。(原件)
情形(二):单独选址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原件);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原件);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原件)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项目。
十、咨询电话:0356-2218496
十一、办理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西2楼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午8点-12点,下午2点半—6点。